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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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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要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客观上,这两种犯罪都可能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产生的,而后者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不积极组织支援下属部队危急情况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主观上,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可以救援而不是救援,给友邻部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体为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组织领导作战、训练、施工、应急救援、救灾等活动和日常行政管理的人员。指挥人员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责任的领导成员。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待救援,却见危不救,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战斗利益及援救友邻部队、确保战斗力的指挥员义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发现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需救援却见危不救,不予救援的下列行为: 1、见危不救,在友邻部队处境危难时放弃或者故意避开; 2、有援救能力而不援救,见友邻部队有危难,自己又有救援能力而不予救援; 3、其他见危不救的行为; 4、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对友邻部队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援责任的部队的指挥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需要救援而不援救的故意心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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