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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
1、两者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代理则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代表保险人的利益。2、业务范围不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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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几点: 1、二者代表的立场不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2、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而保险经纪人造成客户的损失,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3、业务范围不同: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有限制的规定,而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 4、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经纪人佣金是指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费”(具体支付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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