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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原因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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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采取打骂、虐待子女,使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权利人具有其它原因(如权利人患有易传染疾病等),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情况。
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人有以下: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中止的原因如下:1、探望权人有影响儿童健康的疾病。2、探望权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探望权人对子女有性侵犯或暴力行为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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