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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延后申请的相关回答为您整理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问一下那个劳动仲裁申请周期的问题l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请问一下那个劳动仲裁申请周期的问题gt;第30条:......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2.第43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15日。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适用了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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