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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期间计算为刑期。保外就医期限结束时刑期满的,按刑满释放处理。罪犯病情完全恢复但刑期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保外就医计算刑期。还...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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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的病情,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截止日期前,监狱派遣干部进行调查调查,病情基本痊愈时,应立即监禁执行的病情尚未好转时,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依法延长保险以外的诊察手续,每次延长半年到一年。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保险以外的医疗犯人过期没有被监禁,长期滞留在社会上。超过保外就医期间,计入犯罪者的执行刑期,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当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超过了保外就医时间,没有立即被监禁,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立即调查。现行有关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对保险以外的医生负责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到期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当派干部实地调查或发出信件调查,了解犯罪者病情的治愈情况,病情痊愈的,应当在监狱执行的病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监狱等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责任执行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监狱监禁。由此可见,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到期后,没有被监禁,没有依法办理保险手续,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责任。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和监督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犯罪分子处于被监督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承认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例如,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出国等。法律和相关监督法规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必须自己回监狱。犯罪分子是被考察、收监的对象。因此,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被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的罪犯到期后,监狱不被监禁,公安机关不被监禁,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来说不违反规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超过保险外的医疗期限的情况下,保险外的医疗制度的执行中不计入刑期的情况保外就医的执行方法》第16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犯罪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刑期。以前,由于监狱,公安机关没有按时进行调查,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超过了保险以外的医生期限,显然不是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监禁,也没有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如果不擅自外出,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应计入刑期。
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交付监狱执行前,因病情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保外就医与减刑无绝对的联系。以下是办理保外就医的程序: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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