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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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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 4、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首先,商标局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申请时间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其次,如果该日期相同的,则由各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即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再次,如果各申请人是同时使用或者都没有使用该商标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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