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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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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复议机关可能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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