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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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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试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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