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5日(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至10日(检验,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至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天。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1、扣车后,驾驶人、车主、管理人能够提供机动车的相关合法手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退还机动车。 2、扣车后,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4人已浏览
554人已浏览
3,760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