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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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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口饲料实施现场查验:(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装载过境饲料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二)来自非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三)来自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的非注册登记产品;(四)货证不符的;(五)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六)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七)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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