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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到民政部门是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本人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政局离婚所需的手续有:1、户口簿、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四、双方的照片。双方携带上述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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