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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之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三者方式无先后顺序,可自由选择。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铁路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机动车违反上述情况下掉头的,属于违反交通法规。车辆掉头时被撞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
我的一个朋友在带民工修桥,前天另一个民工老板在我朋友不知道的情况下与他的领班协商带走两个工人到另一个厂区盖瓦,由这个民工老板支付他们的工资等.其中有一个工人在盖瓦时不慎从房顶摔下,伤得很严重,可能瘫痪.我想咨询一下象这种情况,三方(我的朋友,带走工人的民工老板和厂方)各应该负多少赔偿责任.他们所有的协议都是口头的,没有劳动合同.1、工人与另一老板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所以应当有新老板承担责任;2、新的业主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3、你朋友不承担责任,但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你的朋友未管理好自己的雇工,让其在雇佣期间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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