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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租赁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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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付税金的税金有季度(月)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季度(半年)预付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度)预付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度)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的巧妙日内(假日顺延)。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预缴税的计算(一)纳税人租赁房地产应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税:应缴税=含税销售额÷(11%)×3%(二)纳税人租赁房地产应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租赁住宅外,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税:应缴税=含税销售额÷(15%)×5%(3)个人工商店租赁住宅,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税:应缴税=税销售额÷(15%)×1、5%)
1.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月5日国税函发(1996)第8号文)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在税务处理上属滞纳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以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8日浙地税二[1995]第211号文) 3.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摘自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发(1994〕第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1994)第1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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