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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社保的话,工伤的赔偿项目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赔付,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1、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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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xx市建筑工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报税系统,点击一、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报名栏目,填写项目基本信息。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和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弹出xx市建筑工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3、施工承包公司携带《xx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和登记表所需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项目登记保险相关手续。
1、工作流程:1、工程项目招标(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2、工程项目注册:(1)必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办理手续:①业务管理人员审查公司填写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查表》。②审查无误后,受理保险公司的申请,将相关信息输入电脑,同时印刷审查表。(3)处理期限:即时处理(4)窗口: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具体窗口)3、申报费用(1)需要资料: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查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办理手续:①办理税务登记,建立银税库网络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纳税银行账户存入应付款后,可以向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厅申报,采用实时扣除方式,费用扣除成功后,主管地税局印刷纳税证明书。②未经税务登记或建立银税库网络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上述资料向主管地税局税务服务厅申报,采用门户收费方式,印刷卡或转账扣除成功后,主管地税局印刷税务转账完税证明书。(3)处理期限:即时处理(4)窗口:市区各建筑工程企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外来经营的建筑工程企业(包括外务省.市.我市各县(市)市区建筑工程企业)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或温州市建筑业代理处处理费用。4、人员登记(1)需要资料:首次需要建设工程项目代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转账纳税证。(2)办理手续:①建筑工程企业(使用者)提供经总承包部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加者增减花名单(2份)。②业务管理人员审查《花名单》的内容,审查无误后,业务管理人员盖章签字,其中一人留给使用者。③业务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人员名单输入计算机。(3)处理期限:根据投保人数确定期限。(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5)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5、工伤认定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7、待遇核定(1)须带材料:①《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审批表》②未及时申报登记的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据④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⑤项目竣工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⑥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⑦有供养应提供本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无经济来源证明.户口簿等材料⑧因交通故事引起的工伤应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办理流程: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②业务管理人员应审查企业填写盖章的申报表等内容。③输入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印刷温州市员工工伤保险待遇认定书。经业务科长审查后保存。④业务管理者通知申报公司收到核定书的同时,通知清算金额,要求公司发行收据。⑤保险公司通过核定书和公司收据向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3)处理期限:10个工作日(除交通事故外)(4)处理窗口: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具体窗口)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1、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等,这些是比较重要的赔偿款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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