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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2。所有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4。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5。所有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6。其他省市人员必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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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作伙伴进入合作伙伴,除合作协议外,必须经全体合作伙伴同意,依法书面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签订合作协议时,原合作伙伴必须向新合作伙伴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伙伴和原伙伴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由此约定。新合作伙伴对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个步骤:(1)变卖企业资产;(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4)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一般是有两个以上或者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进行设立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同时企业场所是合法的具有商业用途的企业。通过公司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进行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有: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部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3、合伙协议;4、合伙人对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确认书;5、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6、委托书;7、房屋住所使用证明;8、许可项目审批文件;9、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0、企业联系人登记表;11、补充信息登记表;1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办的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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