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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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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肯定的是你违反了你所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于你再提问当中没有具体说明你是哪个省的,所以我也没办法给你详细解答,以下我会列举5个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你这种情况的处罚依据。一胎生育证是在依法领取结婚证以后提出申请办理的,如果年龄不够,不能合法生育。虽然我国各省对于第一个子女的限制很少,但也不代表没有处罚的依据。 1、《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 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没有处罚,但是要上交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生子会怎样处罚 没有处罚,但是要上交社会抚养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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