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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即主要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
一、什么是产品责任侵权?(一)产品责任侵权——产品存在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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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 1.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2.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保密等义务。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 4、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客体要件。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除刑法外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材、人身和财产安全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了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法规、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法规一般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产品质量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定义标准,上述产品质量法规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混合、混合。这是指行为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混入杂物和假货。(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4种行为是选择行为,即行为者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构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客观要求的内容。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种人。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是产品的批量或分散的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直销者)。关于生产方,销售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要件。主观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者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制造劣质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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