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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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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顺序的每个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2、在特殊情况下,每个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可以多分。(2)对于已经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分配不均。
一、法定继承遗产时,若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那么就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不会发生遗产份额分配的问题。若是存在多个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可能会产生遗产份额分配的纠纷。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情况,份额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每个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均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应存在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也体现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三、特殊情况、份额不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因此,《民法典》也规定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例如,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 (2)缺乏劳动能力,根本无法通过参加劳动改变生活困难的局面。 《民法典》这样规定,实际上也为其他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施加了对该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义务。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这类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2)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各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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