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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错了导致我住不了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视具体情况判断。 主要看登记机关和被错误登记的人有没有过错,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
1、不会。 2、婚姻登记机关都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额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的,是不会出错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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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杨馨立马走人的行为违法。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杨馨“脚踩两只船”显然背离了该原则;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杨馨既未采用书面形式,也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便立马走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公司有权向杨馨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杨馨说走就走,导致公司因猝不及防而被迫停产,自然难辞其咎。
房产证信息登记错误可以改变。 如地产权利人认为房地产证明书上登记的信息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只要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变更,就有证据证明房产证上的信息确实登记错误;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申请人需携带申请书和身份证,相关证据材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单位不会登记。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即可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登记离婚的,应当到一方户口常住地。不一定是原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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