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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根据《刑法》,知道是犯罪者,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提供财务,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的,应立案起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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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数量大的;(2)多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形成毒品犯罪“中转站”的;(3)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4)为毒品犯罪集团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系查获有关毒品犯罪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的;(6)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7)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提供财务的人,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的人,必须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者通风报告,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作出定罪处罚。这项规定扩大了包皮罪的对象,将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卖淫者纳入了包皮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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