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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3、公产房转租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及租赁合同,以及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此外,经办人验证符合租赁条件后,当事人还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房屋租赁安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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