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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解释》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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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法院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初起草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24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2人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如果约定如向两方法院提起诉讼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合同的约定管辖法院管辖权规定如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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