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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无效。因为挂靠方事实上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合同相对人也没有与挂靠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是误以为对方具有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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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挂靠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即所谓的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建筑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以自己的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的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企业作为挂靠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作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以合格的建筑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和借用实际上是一个概念。
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挂靠合同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具有订立该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企业名义借用的,视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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