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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一、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依公司法)1、公司设立准备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3、申请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办理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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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配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组织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分析各项费用增减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节约费用开支,开发间接费用应分设如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1.工资: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技术、经济、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福利费:指按上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干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发生的修理费。 5.办公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会议、差旅交通、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6.水电费:指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7.劳动保护费:指用于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或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等。 8.周转房摊销:指不能确定为某项开发项目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摊销费。 9.利息支出:指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及相关的手续费,但应冲减使用前暂存银行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以后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其他费用:指上列各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开发间接费用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为:1%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3%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0.05%的印花税1、2%的房地产税3~7%的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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