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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法院驳回无正当理由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无法收集必要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是指不予采纳、不答应的意思。在司法程序中,驳回是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复。 1、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2、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1、"驳回仲裁"的意思是指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2、当事人因发生纠纷而申请仲裁的,在申请时可能会提出多项仲裁请求事项,在经过仲裁庭审理后,对于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仲裁请求事项,会在仲裁裁决书中具体列明裁决的内容;而对于其他的没有获得支持的一项或多项仲裁请求事项,即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的所有仲裁请求事项,会在仲裁裁决书中一并表述为: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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