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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2、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批准,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风险提示:申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监测化学品和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类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地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乙类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先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1)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通知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中的新信息一并报送(使用计算机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损坏或填写错误,应将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司。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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