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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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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共分三个量刑档次: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2.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目前如果是拐卖儿童罪死刑的话,具体来说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建议,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也表示,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提案,他建议加快完善立法、增强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许钦松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许钦松说。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根据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到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其获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修正为能够从轻、减轻或者消除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详细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婴幼儿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脱离监护人或者照顾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盗窃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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