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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进行移送管辖,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案件在开庭以后一般是不建议管辖移送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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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应在开庭前,移送管辖之前的庭审无效,案件在开庭以后一般是不建议管辖移送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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