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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盗窃案司法解释

2021-12-09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地点不能核实的,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按照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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