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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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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一方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而享有的经营权,应确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土地面积,没有成为家庭成员的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享有财产权,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司法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异地夫妻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有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在农村,承包责任田的划分一般以户为单位,按照其家庭人口的数量及其他因素来划分。责任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是在承包期内享有承包责任田的经营、管理和收获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夫妻离婚时,承包责任田往往关系到今后任何一方的生存保障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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