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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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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巨额债务夫妻恶意串通欲离婚转移财产 一对夫妇离婚时,男方只分了一套使用权房,导致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记者昨日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这种自愿放弃部分财产的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并在前日一审判决这种分财产的方法无效。惊闻:债务人少分财产 2003年3月,夏方向伍明借款50万元,约定当年底还钱。然而,夏方一直未还钱。因伍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夏和妻子的共同生活,法院判决由夏单独偿还。 当伍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夏方和妻子却将《离婚证》和《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交给执行法官,声称他们已经在2003年10月就通过民政局离婚,4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夏妻分得3套产权房,夏分得1套使用权房。 伍明这下急了:如果夏方只有一套使用权房,自己的钱就拿不回来。这种分割方式明显有违常理,夏应该分两套房屋。 起诉:对方企图不还钱 伍明以夏和妻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夏方在庭上称,因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伍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夏的前妻则称,她和夏分居近10年,夏和伍合作招商引资的事,她并不知情,而且以前的判决也认定5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没有还款义务;她和前夫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外人无权干涉。 判决:该分割协议无效 昨日,法官表示,夏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就离婚,明知自己身背50万元巨额债务,却放弃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使自己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当伍明在2004年起诉要求二人还款时,二人又隐瞒了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直至案件在执行时,夏及前妻才告知离婚并已分财产的事实。由于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中止。 该法官称,相关证据和迹象表明,夏方是为逃债与前妻恶意串通,通过离婚的合法形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该行为已经损害了伍明的合法权益。为此,法院判决该分割财产的方式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因此钻了空子,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离婚案件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发布申报债权公告;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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