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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领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
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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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鉴定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对方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车辆,您就可以领取车辆。
1、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以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时间为例: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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