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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金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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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如果是从事公务的话应该算是因公死亡。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关于您咨询的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经我们查阅有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与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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