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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此时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没有任何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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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遗弃的子女已经与他人建立了收养关系,则不需要对生父母进行赡养。因为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
父母遗弃亲生子女之后,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根据民法典1111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都没有了,自然而然,也不用赡养亲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需要。除非死者有遗嘱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否则既然死者父母健在,死者妻子不能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因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丈夫遗产(即使因为种种原因继承了全部遗产)和赡养公婆之间没有关系,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如果丧偶儿媳赡养了公婆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当公婆去世时,就和子女一样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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