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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算犯罪吗

2021-08-28
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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