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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定罪:(一)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行贿数额不足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足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行贿以谋取非法利益;②贿赂三个以上单位;③贿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④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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