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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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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5、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那个一并作出裁定。 7、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被告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被起诉法院裁定不服的,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第一审程序中,只有被告有权提交答辩状。(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应当作出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条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被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不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后来发现被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回诉讼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4)需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行申请参加诉讼,表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应受到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在不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单独起诉。如果他申请参加诉讼,说明他承认并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对被诉法院的管辖有异议,他可以单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不是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只能依靠原被告,因此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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