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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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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的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未转移,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不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量刑标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民事责任。(1)内部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注册机构注册时所有股东实际支付的出资额,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上述规定缴纳预约出资的,应对已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座位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价格,则应由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差额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行政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时交付或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50%以上的罚款。3、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金额巨大、结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款。公司犯上述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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