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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
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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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次,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其真实意愿签订的,并没有违反任何强行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的情况。基于此,该忠诚协议有效,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权利。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应考虑是否公平。若按明显不公平的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一方生活困难,而另一方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因此,法官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作出合理判决。
一般而言,法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1、订立“忠诚协议”是否平等自愿。如果忠诚协议需要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胁迫之举。如果在捉奸现场强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则协议无效。 2、“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约定一方出轨,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视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则协议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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