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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包括: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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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下: (一)装修材料选择不当甲方往往是为了装饰装修住宅才去接触有关装饰装修的常识,他们当中大部分人士缺乏对装饰装修材料的了解,材料选择不当,造成施工完毕后的遗憾。 (二)装修合同不完善签订的合同不够完善,造成了事后纠纷。 (三)测算不精确乙方因测算工程造价出现偏差而自食苦果,更有甚者为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工程中以次充好、粗制滥造、收费不合理、延误工期等,也是产生纠纷的导火线。当甲乙双方产生矛盾后,要根据合同文本共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友好地协商解决。如乙方处理不当或拒绝处理,甲方可向行业协会或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请他们出面与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进行交涉,给予解决。倘使再不能解决,那末甲方可继续向工商仲裁部门或法院投诉。交涉投诉时要注意:第一,委托方的投诉要做好取证工作。证据非常重要,空说无凭,一定要掌握证据。第二,必须在行业协会派员或监理人员协助下以事实为根据与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进行协商解决。确为价格偏差者则应合理退赔,如属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无条件返修。如为材质问题,材料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给换货或经济赔偿。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包括: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三、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口头增减承诺难兑现装饰公司前期口头承诺多,订合同时却只写大项,施工中出现的小项、细项,未在合同中以文字体现,施工过程中双方产生异议,引发投诉。消费者闻先生,要花3.5万元装修150平方米的住房,除地板外由装饰公司全包,装修公司答应完工后加做一个壁柜和玄关。完工后,装饰公司却说材料不够了,不给做壁橱和玄关。消费者投诉到消协,装饰公司强调凡是合同中没写的,可以不做,结果问题没能解决。样板间可能只是招牌有些装饰公司虽是正规公司,但平日只有一支装修队伍,装修高峰合同多时,原来的人马应付不过来,为多揽活,他们就临时借别的装修队或到马路边找人。这些施工人员没有技术认定、专业证书或专业培训等,到客户家一装修问题就出来了。有些装饰公司为揽活,请技术工艺水平较高的人员将样板间装修得质量挺好,到客户家装修时换了一套人马,实际装修与样板间相差甚远。消费者某先生经反复比较,花高价特意请了一家分公司进行装修,谁知该公司聘的施工人员技术水平很糟糕,不是门的尺寸做小了,就是墙角做成了曲线,装饰公司虽答应给维修,但某先生惹了一肚子气,时间和精力也搭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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