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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集监督:(1)发现不符合临时监狱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临时监狱执行监督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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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的,应该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逸的,其越狱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即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出现法定的不需要或不能在强制执行的场所执行,而选择在强制执行场所之外的地方执行刑罚。《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并没有在刑期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暂予监外执行与刑期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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