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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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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 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 2、2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四个条件,包括:1、非农户口,户口所在地在南宁市并且居住或工作在南宁市;二、已婚或30岁及以上大龄单身人员;三、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6平方米;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于您提供的情况太简略,我无法判断你们夫妻俩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现附上有关规定,建议您对照以下规定进行判断。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第二十七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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