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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
外贸代理协议指出口企业与国外代理商就贸易交往中双方的共同目标、权利、义务和业务关系、法律关系等进行磋商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外贸代理合同在国际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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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6、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起诉的法院不仅要考虑中国法律可以管辖的国内法院,还要考虑合同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以扣押财产的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中国企业也可以向外国企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中国起诉考虑的因素是外国的司法环境是否值得信赖。最终还要考虑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中国当事人在国内法院起诉时,应当考虑对方是否有财产在中国执行法院判决,否则当事人应当考虑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起诉。由于除非两国缔结或参与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议,否则一国法院的判决很难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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