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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用林木补偿标准

2021-10-26
征用土地,在制定征用协议之前栽培的青苗和现有的地面附着物,也必须适当补偿。但是,征集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夺种植的青苗,抢夺建设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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