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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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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 1、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 2、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 3、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5、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6、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 7、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1、赔偿金的支付是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即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约定签订协议当时将现金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另一方,也可以约定签订后一段时间内支付。 2、无论是法外协商解决,还是法院支持调解,协议是肯定要签订的。 3、如法院调解并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原告是不需要撤诉。 4、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减半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用的承担,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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