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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2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我市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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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为: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城市常住户口连续三年,申请所在地城市常住户口连续两年。2、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3、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200元%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销售和赠与,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除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提供政策优惠、有限面积和销售价格,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一、准入参考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配偶(结婚需满1年); (2)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1)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2)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3)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4)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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