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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时,应当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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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是针对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在法律的规定下,即使他们的相关权利受到了侵犯,但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之后,该权利人也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的请求。但是,如果权利人在行政诉讼案件时效期限还未满时有要求对应的义务人,那么人民法院就有权利让义务人承担对应的责任。另外,行政诉讼时效期满之后,义务人虽然可以不用履行对应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在提出请求时其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权利人的权利依然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处理相关案件。但是,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发现当事人有故意延长事由或者故意中断事由的,人民法院可直接不受理此等案件。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案件诉讼时效分为两大类,它们可以按照时间和适用范围来进行划分,第一类是一般诉讼时效;第二类是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普遍的一些情况,该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换句话说,特殊诉讼在法律下有特殊的规定,比较特殊。当然,特殊时效还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短期时效:该时效期限可以不超过2年。一般有很多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有在相应快递寄东西,但是后面东西有丢失或者损坏的。长期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限为20年,即使超过了20年,对应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处理此等案件。
1、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有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这里的内容应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简单的决定、批准、审批、处罚内容,这里的行政机关的内容应当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否则就不能视为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解释:“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可以把起诉期限延长至5年的规定,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在司法机关受理相关案件之前,肯定要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限来进行认定,受理相关案件的前提就是必须在诉讼期限之内,如果诉讼期限届满的情况下,那么可以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也可能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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