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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你的陈述来看,我认为:一、刑事部分你的陈述只谈到受害方损伤程度,没有谈到双方在刑事案件中的过错情况。如不考虑罪过,量刑起点在1年6个月左右。二、民事部分(一)如案件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刑事案件。刑罚,对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意义。赔偿金不能生般硬套交通、医疗、雇佣活动中的人损赔偿标准。如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合资企业员工,判处刑罚意味着失去工作、地位,这些人可能会高额赔偿,赔偿金可能超过法律规定。如是一般打工人员、工商业者,刑罚对人生影响不大,可能不会高额赔偿,赔偿金可能等于或低于法律规定。(二)如案件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的,公安机关不能作撤案处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为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不含间接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等。(三)如案件虽属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双方不能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按前述第(二)项处理。三、仅根据你的单方陈述作出,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供审核分析,仅作参考,不能作为你处理本案的最终根据。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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