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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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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不仅指行为(生产、销售)的选择,还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生产有毒食品、生产有害食品、销售有害食品等行为的特点,确定犯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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