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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是部队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各项任务的需要和保证。近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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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就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但情节不严重,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实有困难,但写信说服现役军人尽快退出现役不构成犯罪。(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组织军人逃离部队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乱叛变、叛逃,则属于吸收犯,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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